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并非全部纳入合并范围,原因是投资性主体并非通过控制参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而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而有之而获得回报,不满足控制的定义,所以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而持有“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上述投资子公司的情形,而是涉及相关经营活动,所以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性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