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能通过出售、清算、返还股本或放弃全部或部分权益等方式处置其在境外经营中的利益。

1.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在境外经营为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处置子公司的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处置的境外经营为子公司的,将已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视全部处置或部分处置分别予以终止确认或转入少数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