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1)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在5年后有权要求甲公司以1 5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预计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将远低于1 500万元。

【要求】判断甲公司是否确认销售收入?

【分析】本例中,假定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甲公司的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但远高于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甲公司判断乙公司有重大的经济动因行使其权利要求甲公司回购该设备。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