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比如,甲向乙销售货物,并在合同中约定,下次购货时可以优惠10万元,其他没有签合同的客户不享有此优惠,那么这个优惠就是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假设合同价款是100万,那么转移货物后确认的收入=100*100/(100+10),确认的负债为100*10/(100+10),即将总的价款100万在货物与这项权利之间进行分摊,货物当期转移,所以可以确认收入,而权利还未行使,属于当期并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提前收到的钱确认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