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所谓“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所谓“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合同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