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商品10件、B商品20件和C商品30件,合同总价款为90万元,这三种商品分别构成三个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经常单独出售A、B和C商品,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分别为3万元/件、2万元/件和1万元/件。合同约定甲公司必须在全部交付三类商品后才能提出货款结算要求。假设甲公司最终依次完成A、B和C三类商品的交付且本题不考虑税收因素。
【解析】本题中,三类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数为10×3+20×2+30×1=100万元,与合同总价款90万元的差额10万元属于合同折扣。该项折扣应该在三类商品所对应的三项履约义务之间按照单独售价比例(3:4:3)进行分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交付A商品时(此时B和C商品尚未交付):
借:合同资产270000=900000×3/10
贷:主营业务收入270000
(2)甲公司交付B商品时(此时C商品尚未交付):
借:合同资产360000=900000×4/1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0
(3)甲公司交付C商品时(假设货款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900000
贷:合同资产630000
主营业务收入270000=900000×3/10或900000-6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