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客户对价是要付给客户的对价;如果是为了获得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要将这部分的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如果是为了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100双筷子,每双筷子10元,B是A的客户,B应该向A企业付款1000元,但是现在A获得了B企业的一张凳子,需要向B企业支付50元,这50元对A来说就是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是要付给客户的对价:

若,这张凳子的公允价值是50元,那么相当于A企业正常的采购了B企业的凳子;

若,这张凳子的公允价值是30元,那么A多付的20元就需要冲减卖筷子的收入;

若,这张凳子的价格不能合理的估计,那么A付的50元需要全部冲减A卖筷子的收入。

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非现金对价,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也可能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

举例说明:

甲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1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甲企业估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客户,从而获得了1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值为每股6无。假定企业将该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解析】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甲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因此,甲企业不应将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500元计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甲企业获得了100股股票,该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6元。甲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500元(5×100)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而发生的变动,即100元(600-5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结论:因对价形式的变动,不计入交易价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变动,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