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则为金融资产;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则为金融负债。
例如:
2×17年1月31日,丙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为113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6个月后结算的期权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以每股4元的期权费买入6个月后执行价格为115元的丙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假定期权以现金净额结算。2×17年7月31日,如果丙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115元,则行权对甲企业有利,甲企业将选择执行该期权。其中,甲企业享有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乙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乙企业承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甲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的合同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