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具体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①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考虑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账面上是否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如果有,则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掼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③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仍需要承担额外损失弥补等义务的,应按预计将承担的义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账外备查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