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的特征是“表里不一”,面上一套、内里一套,以下是会计考试中常考的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事项的归纳总结:
1.附有强制付息义务的优先股实际为负债(名股实债);
2.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认为本企业的资产(法律形式为租赁,但实质上控制着该资产,所以认为本企业的资产);
3.未持有股份但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法律形式来看虽未持有股份,但实质上取得了控制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合并范围);
4.出售附有追索权的票据,实为融资,确认为质押贷款(此时应收债权的实际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终止确认,而是形成质押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并未影响“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