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课税体系是指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所得课征的所得税所构成的体系。

国家对法人或个人所得课征的一类税收。这里的"所得"是一个有争论的概念。不过,大多数国家所得税法中所指的“所得”,是法人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劳动、营业、投资或把财产、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这样概括的“所得”包括两层含义:①指纯所得而不是总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总所得)减去消耗的资产后所得的余额(纯所得)。②指有连续来源的所得,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收入等项,而不是指偶然所得,如继承财产、接受捐赠等收入。

当然,这些收入也是所得,也应纳税,但它们不是正常的、连续的收入,不应征所得税而应征其他相关的税。不过,有的国家对偶然所得(如获得诺贝尔奖金)也征所得税。所得税是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课征的,所以通常把所得税列入直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