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内可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归集至另一方扣除:上述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全部或部分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宣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宣费不计算在内。

例:A公司和B公司时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A公司在2018年发生的广宣费的40%应归集至B公司扣除,假设2018年A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为600万元,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宣费为:450×40%=180(注意是限额内)

假设2018年B公司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为1200万元,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B公司2018年广宣费共可扣=900+180=1080,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宣费为:1200-900=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