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企业当期向银行借入一笔金额为300万,期限为3年的借款,约定分3年等额还款,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该笔借款本应计入“长期借款”,但如果将其计入了“长期应付款”就违反了“分类”认定;

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如还剩200万借款未还,那么要将其拆分成两部分:一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万,二是“长期借款” 100万。如果财务报表中将其列示为“长期借款” 200万,则违反了“列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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