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3个最基本的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注册地

2.实际管理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与有限纳税义务相结合)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

三、税率

税率种类包括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执行是10%))、优惠税率(15%、20%)、过渡性税率(18%、20%、2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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