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产损失是指处于货币形态资产的损失,包括现金、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的损失。
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包括:
(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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