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待抵扣的进项税)*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不动产进项税100,已抵扣60.待抵扣40,净值率30%。

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60+40)*30%=30,可以抵扣的为100-30=70。不可抵扣的30小于已经抵扣60,转出30即可。剩下40继续下期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不动产进项税100,已抵扣60.待抵扣40,净值率70%。

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60+40)*70%=70,可以抵扣100-70=30。将本期已抵扣60全部转出,待抵进项税额为4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