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9年4月1日期间,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不得分两年抵扣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