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定,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均作为债务重组。

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均是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

本质上来说,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活动。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这是债务重组应遵循的原则。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债务重组应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