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定岗、定员不定死,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财会工作、扩大知识面、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会计工作内部监督。轮换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岗位轮换一般2~3年轮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货币资金业务要有严格的职务分离,不能由一人完成货币资金业务的全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