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永久性设施”或“固定基地”。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
(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
(3)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对跨国营业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依据。一般来说,只有跨国纳税人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从常设机构取得所得,该国才可认定该项所得来源于本国,从而可行使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