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是指生产经营活动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