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工程承包、合作业务的企业。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的具体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向总公司(分包单位)(简单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务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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