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与公允是源于普通法系国家最基本的会计原则。根据会计文献,“真实与公允”的一个比较通俗的含义是:公平地提供信息,即不偏袒任何特定的信息使用者;客观地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

其中,第二层含义最为重要,即“实质重于形式”。“真实与公允”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1947年的英国公司法。虽然其后的公司法一直沿用了这一概念,但从未对之定义,原因是法律上已确立了“衡平”概念。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民法法系国家则长期流行“形式胜于实质”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