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亦称重整。导致企业证券持有人(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有所变化的财务结构的重大变动;管理人员的调整或变动;经营方针或生产方法或交易方法的重大变动。

在一种含义下,凡是导致企业债权人和股东权益和权利变更的财务结构或资本结构的重大变化,均可视为改组,因而改组还可包括资本重组、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以及破产法意义上的改组,即企业无偿债能力下的改组。狭义的改组仅指企业因无偿债能力,按法律程序向破产法院提出的调整资本、债务重整、改变企业经营方针等重要措施。无偿债能力下的改组需要法院的参与和监督。

我国的《公司法》用了“改组”和“改建”两个不同术语,但未明确加以定义。英国的《公司法》中,公司合并和改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股份公司的合并也称为改组,但改组一般指一家公司将其资产和经营事业转让给另一定旨在吸收该公司而组成新公司的行为;而当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联合组成一定新公司(即创立合并)时,称为公司合并。在企业改组中,或者创立了新的法律主体,如合伙企业改组为公司,或者变换了法律主体,如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公司改组通常涉及负债及资本账户的调整,资产的重新计价。在调整(一般为减少)资本账户的程序中,留存利润借方余额将由调增的资本公积账户而加以抵消。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注明留存利润累积的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