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内所得税分摊是指所得税会计中将同一期间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该期间应付所得税)分摊于该于期间的重要损益构成项目及前期损益调整的程序。
期内所得税分摊的会计处理:
从可比性要求看,利润表中对继续营业部门损益、停工部门损益、非常损益及会计原则变更所产生的累计影响数等应当单独列示,与继续营业损益相区别,而前期损益调整也直接列示在留存利润表上。因此,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也直接归属于上述各个项目,以计算税后净额,使报表使用者明了每一损益项目对企业税后利润贡献的大小,并能在分析当期经营业绩时剔除非常项目对税后净利润的影响,增强利润表的预测价值。
一张为复杂的利润表,可能包括:
(1)继续营业部门税前利润;
(2)停工部门损益;
(3)非常损益项目;
(4)会计原则变更的累计影响数。
这些项目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费用(或利益)。此外,列入留存利润表的前期调整项目也会引起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在这些项目间分摊。在分摊期内所得税时,通常继续营业部门应列示“税前利润”、“所得税费用”、“税后利润”三项,其余各损益构成项目及前期损益调整则仅列示其扣除所得税影响数之后的净额,而将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数采用括号或附注方式加以揭示分摊于“继续营业部门税前利润”的所得税,假定没有其他损益项目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该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分摊于其他损益项目的所得税,在采用累进税率或依项目有所不同时,采纳增额税款的观点,即将该损益项目加入继续营业部门损益后,所增加或减少的税款,作为该损益项目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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